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養(yǎng)殖的12頭生豬。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該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2年9月6日晚,被告人丘某竄到長汀縣河田鎮(zhèn)某養(yǎng)豬場內,將被害人養(yǎng)殖的大概每頭95公斤的12頭生豬盜走,并將其中7頭生豬趕至其位于河田鎮(zhèn)的某豬欄。
次日,被害人在該豬欄內找回7頭被盜生豬,其余被盜生豬也在河田鎮(zhèn)江口小橋附近找回。被告人丘某見事情敗露,出逃躲避,其家人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
經鑒定:被盜生豬于2012年9月6日在長汀區(qū)域內的價格為13元/公斤,涉案價值合計14820元。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丘某經公安機關書面?zhèn)鲉镜桨?,未如實供述其盜竊的犯罪事實。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劉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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