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張某在某平臺上開設的某乳業(yè)網店購買了該品牌的成人中老年低脂桶裝奶。收到貨后張某分享給親朋好友品嘗,發(fā)現(xiàn)味道差、品質低劣,通過國家企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未查詢到該商品相關信息,在與客服協(xié)商無果后發(fā)現(xiàn)該網店已注銷,故張某將某乳業(yè)訴至新密法院。
新密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查明原告網購的桶裝奶所列明的廠家在國家企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搜索不到,即案涉產品生產廠家未取得從事食品生產的許可,其生產的產品可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某乳業(yè)網絡店鋪作為案涉食品的銷售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不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資質且未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的廠家生產的食品,屬于明知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涉案網店已注銷,承辦法官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查找被告人。找到被告人后,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被告主動賠付原告金額五千余元,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購買商品時,應選擇證照齊全、管理規(guī)范的商家進行消費,要查看食品包裝標識說明是否齊全,查看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銷售者具有驗明其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建立嚴格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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